轻信邻居20万存款被骗 储户状告银行获赔10%
发布日期:2016-01-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6月13日,市民贾某在某银行营业所办理了一本通开立业务,存入现金20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自动转存为一年定期。2014年6月27日,贾某的邻居陈某谎称帮助贾某办理定期存款续存业务,骗取了贾某的定期存单、身份证、取款密码,又借用霍某的身份证,在上述营业所将20万元取出,转入陈某名下账户,将全部款项据为己有。后陈某将一张伪造的20万元定期存单及利息交给贾某。贾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14年11月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赃款已全部挥霍。案件侦查阶段,陈某家属代为退赔贾某2万元。2015年2月,陈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剩余赃款18万元。由于陈某正在服刑,且无银行开户及房产、车辆信息,法院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为挽回损失,贾某将上述营业所及其所属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同时将霍某列为第三被告。
法庭上,被告营业所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并无违反规定的行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被告支行则称,本案储蓄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营业所承担。被告霍某提出,陈某办理前述业务时,他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在取款凭证上签字。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营业所申请了存款账户,该营业所向原告发放定期存单,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负有妥善保管存单及密码的义务,营业所负有保护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刑事诈骗案引发的民事案件,原告轻信了陈某编造的谎言,将身份证、定期存单、取款密码交给陈某,使得陈某在形式上具备了代理提前支取原告存款的必要条件。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身份证、定期存单及严守取款密码等义务,对上述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被告营业所在办理涉案业务时,在取款凭证未经霍某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仅凭陈某的签字即将存款支付给陈某,显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与被告营业所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结果原因力的大小等方面,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90%,营业所承担损失的10%。因被告营业所系被告支行的下设分支机构,该营业所的赔偿责任由该支行承担。被告霍某并非本案合同主体,所以原告要求霍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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