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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有抵押,会影响买家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张静律师
案情:
卖家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20153月,卖家与买家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家,转让成交价180万元。合同签订后,买家按合同约定于当日向卖家支付定金3.5万元,并由卖家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买卖双方共同向银行办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并且买家此后分两笔将51万元资金存入银行二手楼资金监管账户。
之后,由于卖家反悔不想卖房,拒绝提供收款账户、单方撤销担保公司赎楼授权,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卖家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负担是否构成继续履行的障碍。第三人银行向法院提交答辩称,根据第三人的银行操作规程,只要其抵押债权得到清偿,抵押关系就已经解除,第三人有义务配合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手续。但如需要卖家作为房产所有人来配合领取房产证原件及签署相关文件,需卖家亲自办理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办理,否则很难配合办理完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房地产存在抵押负担,但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买家愿意代为清偿涉案房地产所负抵押债务涤除抵押权,因此涉案房产继续履行的障碍可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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