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当事人上访被拘
发布日期:2016-03-12 作者:110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0 | 作者: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住在内蒙古包头市某区的李先生一家与“保成上元明府”的开发商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拆迁后,李先生一家能得到房屋补偿款和一定的补偿金。然而口头的协议要落实到书面时,开发商便“概不认帐”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房屋。“这期间我上访过,被拘留了2次,我妻子被拘留了一次”李先生如是说。
情急之下,李先生一家找到了承诺“只为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服务”的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为他们“讨回公道”。而后,在圣运律师的指引之下,李先生于2015年11月初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保成上元明府”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以核实自己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某村的房屋因保城上元名府项目被强拆征收的合法性。然而这一申请直到11月的最后一天,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有如石沉大海。无奈,李先生只好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对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辩称: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尽管如此,被申请人却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予以答复。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圣运律师说法——该案中行政复议的合理性】
信息公开是当事人对征地强拆案件进行维权的重要环节,房屋所在区域被征用的合法性等相关信息是诉讼中的关键性证据,而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容易使得“民告官”中的“民”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收集获取有关房屋被强拆的相关证据,不仅有利于后续维权进程的有利进行,也更利于督促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1)第八条规定“行政尽管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2)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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