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的核心问题

发布日期:2016-04-08    作者:梁会朝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特别是随着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周边地区和农村土地大量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获得大量征地补偿费,由此衍生出一系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且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经济利益分配矛盾和其他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这些矛盾也是法院受理的“三农”案件中棘手的类型。
       处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户籍管理日渐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具体可以考虑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以户籍与利益相结合原则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到义务的,确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2)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主要收入来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利益上的牵连,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期待权,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履行了同样的义务,可以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籍与利益、义务相结合原则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既可以最大程度尊重农村农民的风俗习惯,又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所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结合户籍因素、土地承包关系、生活保障基础、是否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以及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作综合考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