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与离职员工签订“无劳动纠纷”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6-03    作者:宋长贵律师
HR来信:我公司曾与外商签署品牌代理合同,合同期满后,外商提出希望将我公司部分员工转至旗下,经协商,部分员工同意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外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个别不愿意辞职的,我公司也安排至其他品牌门店。
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期、加班费等都进行了确认,员工也签字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劳动争议。没想到去年年底,陆续有十几名员工要求我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现我公司已经收到仲裁通知,请问我公司与离职员工签署的这些约定有效吗?
律师回复:这些《离职情况说明》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若其中某些劳动者权利遭严重侵犯,由仲裁或法院裁决,还可能会被重新定性、调整。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就现有的证据来看,贵公司并未强迫员工辞职,而是采用员工自愿的方式决定去留,另外贵公司也已经在离职时特别提示和告知员工是否还有疑问,员工也确认了放弃权利,这在法律上并不违法,所以这样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只要企业签署类似“免费声明”就能避免所有法律风险,如果仲裁、法院发现协议的部分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员工权益,则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自由裁量,这在司法实务的部分判例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签署此类协议的要点还在于公平合理地协商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处理的过程等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类似声明时,尽量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相关利益列明提示或主动结算到位,不要采用利益交换或者是施加压力的方式。(本文摘自《员工关系》2014年1月刊)
来自网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