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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乱收费征税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8-07-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来源: 作者:施正文  

为了进一步明确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2006年1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该规定出台后,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褒贬意见不一。对教育乱收费征税,既涉及到税费关系、政府职能、公共服务提供、中央与地方关系等问题,也涉及到税法上的非法所得课税、可税性、实质课税原则等理论问题,这里笔者主要从后一方面对此进行简略的法理分析。

  一、对教育乱收费征税是否合法合理

  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是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促进教育发展。但为了防止逃避税收,法律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出具体解释。所以,两个主管部门有权出台相关的征税规定。

  第二,由于国家对学校收费实行政府管制,因此,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以及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具有合法性。实际上,超标收费很大程度上是受利益驱动所为的营利行为,偏离了教育的公益性。由于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所得在经济上增加了行为人的纳税能力,基于量能课税和公平负担原则,各国税法一般都将其与合法所得一样同等课税。我国税法没有对非法所得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质课税和可税性的法理上看,由于超标收费具备营利性和收益性的特征,税务机关应当可以征税。否则,对其他守法的学校可能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并有诱发其乱收费的负作用。

  第三,对超过标准和超过范围的收费征税,并不表明国家认可其收费行为合法。税法对非法所得征税所关注是其经济效果,而不问其来源是否合法,只要乱收费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行为人在经济上获得了利益,对其征税就具有合理性。税务机关没有职责评定课税对象是否合法,征税以后,也并不改变乱收费行为在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上的违法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法院等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取缔、责令退还收费和罚款等制裁,多支付费用的学生也可以依照教育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请求退还。

  因此,我们认为,对上述乱收费行为征税是合法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说明的是,税务部门的这种做法并不是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主要目的,也不是将其合法化,他们更多关注的是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实现税收公平。运用税收手段来治理乱收费行为的效果是有限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应当主要由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通过采取收费管制、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和依法治教等措施来解决。   #p#副标题#e#来源: 作者:施正文  

  二、应当如何解决学校在对超标收费征税状况下所面临的无奈和困境

  教育乱收费的因素很多,有出于利益驱动,为单位和职工谋取不当的小集体利益;也有的是因为办学成本提高,但由于国家的收费标准过低,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等,造成办学困难,学校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得已而擅自多收取的费用。同时,面对国家的税收调节,如果学校为了弥补征税带来的损失,可能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采取“自愿捐赠”等隐性手段,从而更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或者更加隐蔽地逃避纳税,这将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因此,我们认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是教育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二是要根据物价上涨、办学成本提高等情况的变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合理补偿学校的办学支出。三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保证学校必要的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四是要合理运用和及时调整教育税收政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通过对教育劳务的收费情况和学校办学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调整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范围、标准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营造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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