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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雄辩,涉嫌抢劫罪疑罪从无!

发布日期:2008-07-28    作者:周泽高律师
                 律师雄辩,涉嫌抢劫罪疑罪从无!          胡先生慕名找到我,说他的两儿子因涉嫌抢劫和盗窃罪被南昌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已经移送到南昌市某区法院但具体情况不清楚,请律师为他的儿子辩护。接受委托后,我到法院复印并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所有案卷,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对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均认可,但一再坚持说确实没有参与涉嫌抢劫;同时,我也发现案卷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并且证据严重不足,特别是有关作案时间的证据更加不足。 经过认真调查,我及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向法院反映该案存在的一些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开庭时,我侧重对本案涉嫌抢劫的证据特别是作案时间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周密而又全面有力的辩驳,法院经过认真仔细的审理作出了如下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胡建某伙同胡某平于2006年6月某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某工地实施了抢劫。经查,被害人邹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其听见某工地配电房有响声,一出去便被一重物打在了头部,紧接着又被衣物还是床单蒙住了头,感觉应该有3人,具体几人不确定。因为与胡建某有矛盾,怀疑胡建某叫人来打的。第二次陈述指认看到了胡某某骑在自己背上,但表述听到抢劫犯的口音不像南昌话,也不像某地话,而胡某某、胡建某、胡某平均为某地同一村人。被告人胡建某在唯一的一次承认参与抢劫的供述中也未交待抢劫赃物的去向。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胡建某参与抢劫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涉嫌抢劫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07年2月27日,法院仅对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该判决一经生效,两被告人就刑期满出来。胡先生和两个儿子为此多次到律师事务所对我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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