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借名购买经适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如借名买房案件、房屋买卖案件等房产纠纷案件,靳律师在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办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件,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现靳律师将这些经验总结为借名买房案例,以期帮助更多当事人,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本文是靳双权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现将此案件改编成为借名买房案例,望读者耐心阅读。
 
案件介绍:
张军和陈贤系夫妻关系,朱俊和张军系表兄妹关系。2007930日,朱俊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朱俊亿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合同价款为33万元。200712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购房款为33.1万元。同日,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张军和陈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2008918日,北京市城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朱俊,房屋性质为经适房。
2014418日,张军、陈贤曾经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朱俊起诉至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在2007815日和朱俊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朱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张军、陈贤,价款为38万元,并约定待房屋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朱俊则对两人陈述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她之所以将购房相关文件交给张军、陈贤持有,是为了办理房屋入住,张军、陈贤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系用于折抵房屋租金。
最终法院在2014915日判决驳回张军、陈贤的诉讼请求。
2015817日,张军和陈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朱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军、陈贤名下。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购房款系以朱俊名义向开发商支付,按揭贷款一直由张军和陈贤进行偿还。交房之后两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物业费一直由张军和陈贤缴纳。契税、公共维修金等费用也系张军、陈贤交纳,并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由朱俊持有之外,其他购房发票及材料原件均由张军和陈贤持有。朱俊表示购房发票等原件交给张军是为了方便办理入住手续。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和朱俊达成过口头协议,约定张军和陈贤借用朱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并约定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购房首付款系两人借用朱俊的钱支付的,且已经将所借款项在201367日存入朱俊名下的存折内。
朱俊对于张军和陈贤的此项陈述不予认可,认为两人和第一次审理时的陈述相互矛盾,法院不应采信,并主张购房首付款实际上系朱俊支付,是朱俊将房屋有偿借给张军和陈贤使用,相当于租赁,但没有约定借用期限;且两人所述存折是歌华有线版定的银行卡,一直由张军和陈贤持有,朱俊对两人存入钱款一事不知情。
张军和陈贤对两次陈述不一致的解释为其没有参加庭审,上一次陈述是律师的诉讼策略,并非本人真实意思。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朱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军和陈贤名下。
 
一审判决后,朱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件和双方第一次庭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军和陈贤到底是借用朱俊的名义购房还是朱俊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而将该房屋有偿出借给两人居住。
庭审中朱俊主张其将房屋有偿借给张军和陈贤两人居住,但经法院询问朱俊表示房屋按揭贷款月还款额、物业费等费用均不清楚,在不了解“有偿”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奖罚购物出借给张军及陈贤居住,并不符合常理。其二,朱俊称她和张军、招贤之间系有偿借用,但没有约定出借期限,在美有约定触及诶期限的情况下,张军、陈贤就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偿还全部按揭贷款和常理不符。其三,朱俊所称其将除《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外的其他购房发票、材料原件均交给了张军、陈贤,是为了方便两人办理入住手续,有悖于常理,因此朱俊主张其系将诉争房屋有偿借用给张军和陈贤两人的说法,难以立足,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本案中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系张军、陈贤出资缴纳,涉诉房屋在交付之后由两人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全部购房按揭款均系两人偿还,且大部分材料由两人持有,虽朱俊不认可其和张军、招贤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但对于上述事实缺乏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张军、陈贤系借用朱俊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张军、陈贤于朱俊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张军和陈贤要求朱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两人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借名买房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件后,总结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律师,借名买房案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