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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时产生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姚艳艳律师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买房定金的总括条款。 

    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因此,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查看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而且消费者还要注意看一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是否是所要购买的楼盘。 

    如果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而向社会发售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维护权利: 
    1、直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缴纳房款,退还定金; 
    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主张双倍返还已缴纳房款; 
    3、起诉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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