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擅住职工宿舍煤气中毒死亡 公司管理不善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110网律师
    山西的宋某和李某来重庆看朋友,之后入住朋友所在公司的职工宿舍,住宿期间二人因煤气中毒死亡,家属遂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对职工宿舍存在管理不善之处,判决公司赔偿宋某的家属梁某13.9万余元,赔偿李某的4名家属19.3万余元。
  2014年11月底,宋某与李某从山西老家来到重庆找老乡王某,希望能在王某供职的重庆某玻璃公司找份工作。之后,王某得知公司的职工宿舍尚有空余房间,就从楼下仓库内拿了房间钥匙,将宋某和李某安排在公司宿舍内住宿。12月2日早上,王某来到宋某和李某居住的宿舍叫门,发现无人应答,王某就从宿舍楼下仓库中拿了钥匙开门进入宿舍,发现宋某和李某已经身亡。经鉴定,宋某和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宋某和李某所住宿舍位于重庆某玻璃公司厂区内,房间的一角设有卫生间。卫生间内的热水器排气管与房间内靠窗户一侧墙壁上的排气孔相连,但排气管仅与排气孔连接,却未贯通到室外,案发时,排气管已经与排气孔整体错位,且排气管底部塞满了枯叶等杂物。案发时,宿舍门窗处于紧闭状态。
  之后,宋某的母亲梁某与李某的4名家属将重庆某玻璃公司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赔偿损失57万余元及89万余元。
  庭审中,重庆某玻璃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事发房屋不享有产权,对事发房间没有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且宋某、李某系擅自入住该房间,在使用热水器时又违反安全守则,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玻璃公司对宿舍楼不享有产权,但建筑物产权归属并非界定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的唯一依据,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宿舍楼就是玻璃公司提供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宿舍楼,因此,玻璃公司对该宿舍楼负有管理职责。而玻璃公司作为宿舍楼的管理者,一方面未建立规范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分配权限,另一方面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维护措施,造成事发宿舍热水器排气管堵塞并错位,致使宋某、李某死亡,因此,重庆某玻璃公司应对宋某、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宋某、李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入住事发宿舍,且二人在使用热水器时存在违反安全操作守则的行为,因此,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玻璃公司应对宋某、李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公司应向宋某的家属梁某赔偿各项损失13.9万余元,向李某的4名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9.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死者的家属不服,均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