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XX公司诉被告开平市华XX有限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8-15 作者:110网律师
法定代表人黎文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广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开平市华?????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址:??????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李??。
原告东莞市?????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君羽公司)诉被告开平市华?????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华众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君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文挺及委托代理人李振文、温广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华众公司、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君羽公司诉称,原告按照被告开平华众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煤,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货到厂后三天内进行质量检验,四十五天内支付货款,如延期支付,原告有权按到期未付款总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开平华众公司供应货物,但被告开平华众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华众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738885.75元。另,被告开平华众公司是一人公司,被告李??是其唯一的股东,且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开平华众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38885.75元及利息(利息以738885.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3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对被告开平华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开平华众公司、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均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开平市华众纺织品印染加工厂(以下简称开平华众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该厂于2011年9月23日成立,于2015年1月22日注销登记,于2015年1月26日升级并登记为开平华众公司(自然人独资),李??是该公司的唯一投资者。
东莞君羽公司主张,其与开平华众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君羽公司向开平华众公司供应烟煤,后东莞君羽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开平华众公司送货,但开平华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仅向其付款合计62万元(其中2015年5月13日付款20万元、5月22日付款19万元、6月1日付款10万元、6月5日付款8万元、6月19日付款5万元),至今尚欠其货款738885.75元未付。东莞君羽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拟证实其主张:1、《销售合同》,证实双方存在交易的事实。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厂后3天内检验结果出来,需方开出总货款45天支票给供方,第八条第二款约定违约责任为:如果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有权按到期未付款总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驳船装货交接凭证、收据、码头装卸单,证实原告已履行送货的义务。3、对账单2份,证实双方已就货款进行对账的事实。对账单显示对账的双方为东莞君羽公司及开平华众加工厂,其中2015年3月26日的对账单确认2015年3月23日送货数量为1170.46吨,单价为600元/吨,货款合计702276元,2015年4月13日确认2015年4月11日送货数量为1141.93吨,单价为575元/吨,货款合计656609.75元。对账单落款处加盖的是开平华众加工厂的财务专用章。东莞君羽公司称双方交易时,其并不清楚开平华众加工厂已注销,当时只知道该厂与开平华众公司是由同一个老板即李??经营,发生纠纷后经工商查询才知道开平华众加工厂已注销。东莞君羽公司并称,因双方是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销售合同》,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对账,故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东莞君羽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驳船装货交接凭证、收据、码头装卸单、对账单、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开平华众公司、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东莞君羽公司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开平华众公司、李??自行承担。对东莞君羽提供的《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东莞君羽公司主张开平华众公司已付款62万元,属于其自认,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东莞君羽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双方交易期间产生货款合计1358885.75元,东莞君羽公司主张开平华众公司尚欠其货款738885.7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其诉请开平华众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已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为货到厂后3天内检验,需方需开出总货款45天支票给供方,若需方逾期付款的,供方有权按到期未付款总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而案涉货物的到厂时间分别为2015年3月23日及2015年4月11日,可见,开平华众公司至今未足额付款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违约,故开平华众公司应依法向东莞君羽公司支付违约金。东莞君羽公司诉请违约金以738885.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3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亦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开平华众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开平华众公司的投资者,且李??未能举证证明开平华众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李??应对开平华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开平市华?????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限公司支付货款738885.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738885.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3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李??应对被告开平市华?????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9.9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开平市华?????染有限公司、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昭君代理审判员:陈静人民陪审员:黎淑君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黎晓明钟雪梅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350号原告东莞市威士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原告张xx诉被告邓xx、河南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翟x与被告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东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电路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东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宁市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部分转载)
- 原告叶X松诉被告东莞市鑫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东莞市莞?????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赣州市?????有限公司、杨??、刘??、刘??、卢??、廖??、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
-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