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放火罪?
发布日期:2009-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年42岁的被告人黎某,平时有事没有喜欢喝几杯,好酒成性。2008年10月13日晚8时许,黎某酒后殴打其妻后,从其母房内取出一瓶用可乐瓶装的煤油,到自己房间,将煤油浇洒到被褥和木板墙上,用火柴先点燃被褥,此时其妻正躺在被褥中,当火烧起后,被邻居发现,其兄立马组织群众及时将火扑灭。
审判:
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己的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理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黎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黎某势必对自己的当初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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