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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从宽”不等于诉辩交易,而新制度会否造成新的不公?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单义律师
认罪从宽不等于诉辩交易,而新制度会否造成新的不公?  魏冬 

昨日上午十时,手机推送新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随即,朋友圈里就有人转发链接并配以“中国的诉辩交易”这样的评论。虽未能见到草案全文,但作为曾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队伍中转战过的我,对该制度有着如下几点看法,甚至疑虑:
 
一、“认罪从宽”不同于诉辩交易
 
通常认为,“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以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诉辩交易常见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类似规定。虽然《刑法》规定了“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本质上仍是希望促使犯罪人自动投案,节约诉讼资源。
 
其起源为秦、汉、唐律之“自告”、“自出”等制度,深含中华法系的文化传统。而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理的规定,其初衷仍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
 
“认罪从宽”制度产生于大中华文化的传统土壤,自然与普通法法系国家的“诉辩交易”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视之。
 
二、“认罪从宽”制度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我国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由来已久,以笔者所在之省会城市为例,基层检察官、法官的年人均办案数应在150件左右(因笔者掌握资料有限,无法确定准确数字),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经常是白天开庭,晚上写判决,周末还要加班,其辛苦程度无法言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根源虽是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减轻办案压力。但认罪从宽案件大部分最终仍需完整经历公、检、法三个阶段,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结束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知道,无论程序如何设计,阶段内的工作仍需按部就班完成,只是繁复程度不同而已,就如同工人生产产品(请恕我举例不当,但很多基层司法人员经常自嘲为司法民工),由十个零件加工而成的产品和由三个零件加工而成的产品一样,均是完成一个“活儿”。因此,推行认罪从宽制度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现阶段无法推断。
 
三、“认罪从宽”制度能否调动基层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认罪从宽制度是在速裁程序试点后推出的,但在速裁制度试点的两年时间里,基层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其原因无外乎指标考核,办案人员为了完成绩效任务,往往为了速裁而速裁。
 
个别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在速裁程序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在侦查阶段尚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还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大多是社会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调解很难一次达成,即使达成也容易让当事人怀疑居中调停者是否公正,不仅耗时耗力还容易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基层检察员往往不愿意介入民事调解,但为了完成速裁指标,又不得不把大量精力放在民事调解之上,而即使检察机关建议,是否适用速裁程序还需要由法院最终决定。因此,速裁程序不仅没能调动基层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反而造成其内心的抵触情绪。
 
此外,本次《草案》还规定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此类案件,从基层到最高要经历四级审查,要不断被上级机关办案人员以怀疑的目光审视,能否真正调动基层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尚存疑虑。
 
四、认罪从宽制度会否造成新的不公
 
认罪从宽制度一直是司法界的讨论焦点。曾有业内人士担心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造成“花钱免刑、交钱轻判”的情况出现,亦或造成办案人员在嫌疑人、被告人认错不认罪的情况下威逼、利诱当事人认罪。
 
应该说,上述担心并不多余。两高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审前程序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进一步明确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我国基层法院的律师辩护率是非常低的,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他们对于法律后果的认识显然不足。而值班律师由于和公、检、法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利益牵涉,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坚持原则,认真细致地提供保护不得而知。长期以来,大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对待案件的态度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为已经让我们不敢恭维,值班律师制度会不会成为新的形式主义值得担忧。
 
不管怎么说,两高积极贯彻中央的精神,推进认罪从宽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笔者也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调整、完善,这个制度会逐渐被大家所认可、接受,真正为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起到积极作用,这就需要两高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总结、调整,细化操作规程,使之真正行之有效。一个新事物的诞生,总是伴随着不同的声音。“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正是法律人应该誓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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