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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执)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的________________一案收悉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移送案件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所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属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决定将案件移送该机关,通知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时使用。
二、单位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送达单位。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第三联送达管辖机关,第四联退回后附卷。因办案中发现案件线索而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毋须填写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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