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打欠条未约定利率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2月,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两个月后,李某偿还胡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2000元。随后,李某补写欠条一份,但欠条并未注明月利率。在此期间,胡某通过微信聊天,提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李某文字回复并同意。经胡某多次催要剩余欠款及利息未果后,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胡某借款后未按胡某要求偿还足额借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该案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胡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虽未在欠条中注明利息,但根据胡某提交的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为月利率2%,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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