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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术不高害病人,回家等死;亲情难得不甘心,妙手回春

发布日期:2009-02-15    作者:110网律师
2007124日,年仅48岁的患者刘某某因突然发现甲状腺占位2天到淄博某医院处就诊,门诊诊断为左甲状腺肿瘤而住院治疗。住院后,家属考虑这家医院级别不是很高,是专科医院才改成综合医院的,就去请教科室主任,问针对病人的病情医院是否有经验,能否处理,手术风险怎么样等。科室主任就讲,病人病情较轻,如果家属不放心可以请本市中心医院的大夫前来手术,但费用要家属承担。家属经过商议,同意接受医院的建议。科主任就写了会诊单,要求家属带病人前往中心医院找某大夫会诊。家属按照要求找到了某大夫,看过病人后,某大夫说可以做手术,就让家属交到医务科500元会诊费,等待手术。
12614时,在病人住院的医院,中心医院的某大夫跟淄博某医院的大夫一起给病人做手术,手术名称是左甲状腺肿瘤切除术。但手术中,大夫告诉家属,由于癌症浸润严重,只做了姑息手术,没能全部切除肿瘤,这是中心医院某大夫的意见。家属再次震惊了,不知道该怎么做才好。三天内,亲人们遭受了两次打击,一次是查出癌症,一次是说癌症已经没法治疗。根据医院大夫的建议,23日病人出院了。医嘱是,病人回家后,想吃什么是吃点什么,尽量提高生活质量,必要时可以放疗或化疗和治疗。很快,春节来到了,一家人怀着复杂和悲伤的心情度过了2007年的春节。
20073月,春假假期已经过去,刘某某的家人开了一次家庭会议,决定不能在家等,要做最后的努力,有一线希望也要治疗。然后家属领病人到山东省肿瘤医院、千佛山医院等医院就诊。后来,肿瘤医院收留了病人,答应再次手术。住院诊断是左甲状腺癌术后残留。316日,省肿瘤医院在全麻下给病人行左甲状腺癌根治术、右甲状腺癌大部切除术,手术非常顺利,切除也很彻底。家属们庆幸是家人的爱心和亲情感动了上帝,给了刘某某重生的机会。
手术后,病人很快恢复,于2007324日出院。在以后的半年内,病人遵照医嘱,每月复查一次,没有任何复发痕迹。
20078月,刘某某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王爱民律师,要求跟医院打官司。他认为,省肿瘤医院的大夫已经说得很明白,是原医院的大夫缺乏经验,擅自改变手术方案,造成了手术的难度加大、复发可能加大,使病人遭受了更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伤害。刘某某表示,一定要讨个说法,不给庸医继续害人的机会。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前往医院与医院相关部门进行过沟通,他们却认为,一切都是外请的专家做主和操作的,有错也是外请专家的错。后律师发了律师函阐明利害关系,要求医院尽快处理,但医院未理会。
10天后,代理律师把民事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给原告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专业责任,使应当全面切除的恶性肿瘤没有切除,只做了姑息手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也延误了疾病的治疗,造成了病情的恶化,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0081月,淄博市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对该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上,原告方的观点是:
()手术前检查不全面,缺乏经验和责任心。
患者就诊后,接诊医生未及时全面地进行检查,择期手术仓促,未制订针对性方案,以致造成误诊、手术中盲目改变手术方式和目的,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未得到有效治疗。
(二)、手术前告知不明确,手术中变更手术未征得同意,手术后错误告知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延误诊治。
患方曾询问院方有无进行此类手术的能力和经验,如果没把握,我们可以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是院方信誓旦旦说是小手术,并且请来外院专家一起手术。手术前院方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也就不可能给患方以足够的解释和告知。
手术后患方得知变更了手术,根本未达到手术目的。院方还告诉患方,患者的病情非常不乐观,出院后尽量想吃什么吃什么,尽量提高生存期间的生活质量。患者一家人在痛苦中煎熬了50天后,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自行前往省肿瘤医院求治。其后才得知院方既没有能力做好手术,也没有告诉患方继续寻求进一步的诊治。
(三)、手术操作经验不足、马虎大意,随意变更手术。
根据患者在省肿瘤医院的病历记载我们得知,某医院根本没有按照常规和计划进行手术,其手术记录中所谓的“肿瘤已经侵润气管,不可能彻底切除干净,颈部淋巴结清扫意义不大”等说法纯属没有任何医学常识和经验。在事隔50天后,省肿瘤医院却顺利地给患者进行了根治手术并且非常成功,根本不存在气管侵润的问题。另外,省肿瘤医院还发现了患者右侧甲状腺的异常并进行了手术。现在距省肿瘤医院的手术已经快一年了,患者没有出现某医院称的严重后果。如果我们相信某医院大夫的说法,在家等着的话,恐怕患者已经没有手术的机会和生存的机会了。
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医院根本不具备进行此类手术的资质和经验,他们在拿患者练兵;他们请的外院大夫未必是普外甲状腺手术方面的专家;当初的手术根本没有按照规范操作,其手术操作水平没有达到最一般的标准,应该做根治手术而错误的进行了部分切除且未进行淋巴结清扫;手术前和手术中没有考虑对侧甲状腺有无病变,及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四)、院方的过错造成患者延误正规治疗近两个月。
恶性肿瘤的防治原则就是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该例患者在发现身体不适后及时就近前往某医院诊治,因为某医院没有给其制订系统的最佳治疗方案而错过了正确手术的时机。晚50多天得到正确治疗跟立即进行正确治疗的治疗效果肯定是不同的。患方希望通过这个病例院方能够接受教训,避免再伤害其他患者。
(五)、院方的过错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由于院方存在多种过错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病情的加重和治疗难度的加大,甚至再次手术进行了大范围的清扫;延误了最佳最早的治疗时机;还造成了患者病情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势必会影响最终的治疗效果;当然也造成了患者痛苦的增加和精神压力的加大。医院对患者的这种人身损害后果是无法弥补的,对病人健康和生命质量甚至寿命的影响也是必然的。
到会专家在听取双方发言,研读鉴定材料后,认为本例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拿到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以后,刘某某长舒一口气。
200811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医院承担了两次手术的大部分费用,并支付了相应的护理费和误工费,赔偿款已经过付。
 作者联系电话 138533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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