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中一人退出,签订借款协议后是否转为借款关系?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张静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有合伙协议在前,之后经原、被告协商同意转为借款关系,这是双方自愿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有被告唐某书写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借条》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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