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王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王某某。2010年,王某某考入某大学读书。2011年5月,赵某因病去世。2011年9月份,王某不顾王某某的反对再婚。父子关系因此僵化。王某认为王某某已满20周岁,属于成年人,应当独立生活,拒绝再支付王某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王某某认为自己尚在校就读,没有生活来源,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王某应当对自己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王某某多次到王某所在单位和家中找王某索要生活费和学费,均遭王某拒绝。双方经亲友和单位领导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王某某委托魏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对自己的抚养义务。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且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精神,王某某尚在大学读书,未参加工作,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这是由于王某某在校学习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其本人没有主观过错,属于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王某某,应当按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待,王某应当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王某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