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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如何确定?
王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王某某。2010年,王某某考入某大学读书。2011年5月,赵某因病去世。2011年9月份,王某不顾王某某的反对再婚。父子关系因此僵化。王某认为王某某已满20周岁,属于成年人,应当独立生活,拒绝再支付王某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王某某认为自己尚在校就读,没有生活来源,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王某应当对自己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王某某多次到王某所在单位和家中找王某索要生活费和学费,均遭王某拒绝。双方经亲友和单位领导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王某某委托魏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对自己的抚养义务。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其有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且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精神,王某某尚在大学读书,未参加工作,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这是由于王某某在校学习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其本人没有主观过错,属于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王某某,应当按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待,王某应当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王某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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