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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受伤,该如何获赔?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110网律师
建筑工地上的工作相对于许多其他的工作更加容易受伤。邹律师接到过不少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的法律咨询,这些咨询通常这样开场“我在工地干活,发生了工伤,我该如何获赔?”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不一定就是工伤。工伤赔偿,是以工伤保险为基础所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个险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办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因此能够享受工伤赔偿的劳动者一般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工地工作的“劳动者”们,通常受雇于个人(俗称“小老板”),小老板上面可能还有其他小老板,层层关系最终指向发包或承包单位,也即俗称的“大老板”,而个人是不能够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小老板与“劳动者”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大老板之间由于没有直接的联系,且通常建筑工地上的“劳动者”流动性非常大,可能今天在这个工地干,明天就在那个工地干了,所以与大老板也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事实上,在法律上,这些工地上的“劳动者”被称为“提供劳务者”。在建筑工地上受伤最常见也最简单的获赔方式就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求上面的各级小老板、大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在工地上受伤肯定不是工伤喽?非也。《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此,在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仍能够认定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
 
看到这里,也许读者会有疑惑,既然又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认定工伤,我能不能两个都要?做人不能太贪,法律不是用来牟利的工具,更何况法律明确规定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赔偿。那么,问题又来了,到底该选择哪种方式获赔?两种方式在赔偿金额方面有何不同?两种获赔方式的法律基础不同,自然决定了最后赔偿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而赔偿金额的具体确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一、受伤情况
由于人身损害与工伤鉴定的标准不同,一般人身损害的鉴定较工伤更为严格,有些伤者工伤能够鉴定上伤残等级,但按照人身损害却鉴定不上等级,因此,对于一些小伤来说,走工伤是更划算的。但是人身损害一旦鉴定上等级,赔偿的金额也较同等级的工伤更高。
 
二、过错程度
在工地上干活受伤,往往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己没留意、不小心之类的,作为一个成年人,法律上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所了解,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些不小心、没留意就是自身存在的过错。因此,在人身损害中,这些过错所对应的责任比例,也只能自己承担。而工伤,即使劳动者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一般只要不是故意的,那么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就好比,按照人身损害走,能做出一块100元的蛋糕,但是因为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责任比例,所以最后只能吃到70元的蛋糕 。而按照工伤走,能做出一块80元的蛋糕,但是这80元的蛋糕是能全部吃到的。
 
三、有无被扶养人
有些伤者有未成年人或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需要扶养,走人身损害的话,按照伤残等级是可以要求一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但是工伤的话,除非工亡,一般是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块的。
 
四、城镇还是农村户口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和农村户口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农村户口大幅度低于城镇户口,而不少工人往往自身是农村户口,由于常年往返各个工地,居无定所,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较城镇标准要低不少。而工伤赔偿,在江苏省规定地比较死,大部分都是固定数字,少数赔偿项目与工资挂钩,基本上一旦鉴定等级出来,数字也就定了。
 
    所以,到底应该是按照人身损害索赔还是走工伤程序,鉴于每一个伤者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最好还是找一位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到底哪种方式更合适。以上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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