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没有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6-12-09    作者:110网律师
  现实中,机动车因转让易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承保公司常以“应当理而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赔。
  一、承保公司免责要有明确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虽然规定机动车易主后应当办理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手续,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
  二、交强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成为债权人,承保公司是相应的债务人,依据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无需债务人同意,即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告知承保公司,也是履行通知义务;
  三、交强险针对的是物(高度危险性),而非人,不受车辆易主的影响;其四,《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在宽限期(5日)届满后解除合同。
  即便如此,在合同解除前,合同还是生效的,不产生免责效果。这一点应该是保险人不能免责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什么属于重要事项,2008版的《交强险条款》第十二条有规定,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该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这是一个格式条款,看来保险人并不是一味地选择解除合同,而是在加收保险费上做文章。
人范围之外。要防患其风险,可投保车上人员险、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