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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是属于遗产还是受益金

发布日期:2016-12-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05年9月30日,XXXXX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XXXXX(XXXXX的丈夫),2008年4月28日XXXXX被确诊为癌症,2008年5月2日去世。此后,XXXXX的法定继承人与XXXXX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权引发争议,2009年5月8日,XXXXX向保险公司申请XXXXX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向XXXXX支付了30万元身故保险金。2009年7月29日,XXXXX的法定继承人诉讼要求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作为遗产处理。
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约定
    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1条第5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14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三、法庭审理争议焦点和判决
    (一)一审争议焦点与判决
    XXXXX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第4条第1款、第11条第5款约定,在XXXXX确诊癌症时,就产生了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只能由被保险人领取,被保险人身故后,应属其遗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第4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约定,被保险人未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持被保险人身故证明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和2009年5月31日的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的30万元身故保险金)是否已包括了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在被保险人尚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就身故的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计算和给付方式……对于尚未理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处分,涉及其继承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作为专业机构,被告应在投保时就该格式条款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被告未能提供其已作明确说明和解释的依据,本院应作出对被保险人及相关权利人有利的解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XXXXX患有重大疾病后向重大疾病的受益人XXXXX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权利产生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受益人在患病期间未办理申请手续,不能免除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表述已付赔偿款30万元中应当包括被告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给付XXXXX的法定继承人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二)二审的焦点与判决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1)上诉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投保人在保单声明与授权一栏上亲笔签名;(2)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不可能主动给付。尽管所涉保险金总数唯一,但种类不唯一,不能违背被保险人本人意愿将保险金拆分;(3)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用于被保险人患病治疗,而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XXXXX的遗产,有违保险法和保险行业的规定,不符合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的本意;(4)因为上诉人未支付给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所以,当XXXXX申请时,上诉人依据保险条款第4条第2款支付给保单受益人30万元身故保险金;(5)本案保险合同成立于2005年,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立案,却以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判决属于适法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的问题。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XXXXX患重大疾病期间确有按基本保额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事实上,被保险人并未自行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而保险条款第4条保险责任第1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第2款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系并列关系,在被保险人XXXXX未向保险公司主张重大疾病保险金即已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申请,按约适用第4条第2款履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且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而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属于依申请的可期待的财产权利,并不属于未经申请即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既得保险金。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XXX的法定继承人诉求。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属于遗产权还是受益权的纠纷案。遗产权和受益权都是可期待的权利,而保险金作为遗产法律有明确的限制。《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只有下列三种情况:(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作为遗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均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有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和申请的义务,保险行业的理赔对此也有相应的程序;本案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明确指定的,二审法院的“在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主张重大疾病保险金即已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申请,按约适用第4条第2款履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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