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人切割金属栏 发生火灾反遭索赔
2007年2月6日晚,郑超雇的司机郑伟驾驶大货车在行驶途中出了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并流血不止,生命垂危。都安县下坳卫生院院长途经事故现场,给本单位打电话组织医务人员火速赶往现场抢救伤员。由于伤员被夹在驾驶室中,必须先把公路金属栏杆割断,才能打开车门将人救出。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在焊工韦绍南切割过程中,驾驶室突然起火,伤员最终没有能够救出。同年9月,都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8月23日,该车辆挂靠的西藏旺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车主郑超将下坳卫生院和郑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追加韦绍南为被告参与诉讼。今年4月,都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42500元,原因是在施救过程中使用氧焊切割机切割公路金属护栏时,飞溅的焊渣引燃车内可燃物引发火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对肇事司机郑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超、旺吉运输公司对都安县下坳卫生院的诉讼请求,并认定韦绍南在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敏)
庭审焦点
救人者该不该为火灾负责
到底是什么原因引发火灾?谁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这成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下坳卫生院院长在没有相应的抢救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指令韦绍南用氧焊切割机对公路金属护栏进行切割而救治伤者。在切割公路金属护栏过程中,飞溅的焊渣引燃车头造成事故,下坳卫生院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韦绍南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氧焊切割机,对事故车辆被烧毁而造成的损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下坳卫生院认为,当时伤员十分危急,经征得车主同意,医务人员及时对伤员采取清创伤口、包扎、输氧、输液等抢救措施。虽然经过上述处理,但因失血过多,伤员的上述症状未见好转,且伤情不断加重,在群众使用钢钎无法救出伤员的情况下,驾驶员郑伟要求用氧焊切割机切割公路金属护栏打开车门救出伤员。在切割过程中,驾驶室的后排不明原因起火,而氧焊切割处与起火处相距约3米。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完全是在履行一个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责,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卫生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韦绍南称,其出于人道主义,无偿提供氧焊切割工具,得到车主同意后,并在他人的指点下切割护栏。在停割20多分钟后,车头才起火,且起火原因不明,消防部门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科学依据,是错误的。同时,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2月6日,而认定书在2008年4月6日才作出,依据何在?而且有目击证人证明火源是从驾驶室内引燃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救死扶伤,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伟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施救过程中发生了火灾事故。郑伟在本案事故中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对郑伟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下坳卫生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进行及时救治,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至于如何将被困在驾驶室中的伤者救出,不属于下坳卫生院的职责范围。韦绍南不是下坳卫生院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其应驾驶员郑伟的要求提供氧焊设备并对公路金属护栏进行切割的施救行为,不属于下坳卫生院救治伤员的医疗行为,也不是受下坳卫生院的指令或指挥而实施的施救行为。本案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的发生与下坳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下坳卫生院不承担民事责任。韦绍南提供氧焊切割机切割公路护栏,是应肇事司机郑伟的请求和同意后实施施救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郑伟来承担。且韦绍南在此次施救中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属于当今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之行为,其救死扶伤的精神值得肯定和大力弘扬。虽然韦绍南没有氧焊操作的相应资质,在实施切割公路护栏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在当时情况十分紧急又无专业施救队伍到场的情况下,从救人要紧的愿望出发,亦无过错之处,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陈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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