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分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110网律师
二、案情简介:本案发包人是招商瑞盛公司,承包人中江国际公司,中江国际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了天之翼建筑有限公司,天之翼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本案原告即实际施工人彭某,彭某认为其工程款未足额支付,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案件分析:本案被告中江国际公司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认为中江国际公司承包招商G54项目及招商依云尚城宝华工程后,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天之翼公司,天之翼公司又将外墙保温、喷浆、外墙ESP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本案原告。因此中江国际公司并不认识本案原告,与其也没有直接关系,且中江国际公司工程款均是与天之翼公司之间结算,天之翼公司是与原告之间结算工程款,而非中江国际公司直接与原告结算工程款;招商G54项目已竣工验收并结算,涉案工程合同价为800万元,中江国际公司已支付到天之翼公司7927000元,剩余5%为质保金;招商依云尚城宝华工程尚未完全竣工验收,还未进行结算。招商G54项目涉案工程中江国际公司已不欠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江国际公司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无论天之翼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中江国际公司都无需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工程项目,存在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工程所在地也分别在两个地点,因此应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不应作为一个案件一并审理。且招商依云尚城宝华工程所在地是句容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该工程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句容市法院管辖,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庭在采纳了刘欢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原告撤诉,中江国际公司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刘欢律师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以来,已办理众多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因此在诉讼、仲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刘律师咨询电话139159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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