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代缴依据,业主有权拒向物业缴纳水电公摊费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张某及物业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原告负有代业主缴纳水电公摊费并向业主收取相应水电公摊费的职责,物业亦未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委会书面约定具体水电公摊费分摊办法,故物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物业认为张某应缴纳水电公摊费并支付因拖欠水电公摊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但其未与委托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水电公摊费的具体分摊方法,且提供水电公摊费的计算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一般来说,若无特殊约定,物业费中并不包括水电公摊费,公摊的水费应该包括打扫公告环境卫生用水、清洗公用管道用水和庭院喷泉用水等,用电主要是线路正常消耗和公共照明、电梯、电暖以及节假日景观用电等。 在不少小区,收取公摊水电费或者提前收取电费都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所以,如果没有约定由物业公司代缴水电公摊费,业主完全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还可以向物价局等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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