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武汉离婚后索要未给付的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涂某与车某订婚时,车某给涂某父母出具一张保证书,约定:车某与涂某先登记结婚,待车某将婚前所有的房产出售后,会支付剩余的3万元彩礼给涂某父母。两年后,车某房产出售,同年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涂某父母拿出保证书诉至法院要求车某支付3万元彩礼,车某不同意。
【分歧】
对于涂某父母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出现了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能够得到支持,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本案给付彩礼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赠与方不得随意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得到支持,因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婚约所附条件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有买卖婚姻之嫌,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因婚约给付彩礼的民事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和法律依据,并不绝对的、当然的无效。理由如下:第一,从古代的“三书六礼”到现代的婚姻,彩礼的给付已经成了当代婚嫁的一道重要程序,不论给付是否自愿,但给付彩礼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男方对女方家的尊重和缔结婚姻诚意的体现,因此彩礼的给付与买卖婚姻的性质截然不同。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依照习俗,男方已将彩礼给付女方,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或在离婚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女方是应该返还的,至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得依个案而定,用证据说明。这条规定也为因婚约给付彩礼的行为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因婚约给付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民事行为不同,赠与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理由在于因婚约给付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赠与合同存在如下的性质差异: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第四,赠与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赠与物产权尚未转移,撤销权的行使也需得到对方的同意。
最后,离婚后索要未给付的彩礼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将有违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若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了,女方如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形,就应该返还男方彩礼,反之,婚前男方写下保证书承诺给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彩礼,女方和男方踏踏实实过日子,离婚时,女方或者女方家人索要彩礼的要求也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将有违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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