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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金融危机下的司法担当

发布日期:2009-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神巴菲特有一名言:只有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当金融风暴越来越强烈地影响中国的时候,司法也像一面镜子,真实地照出了中国式危机的模样。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东莞市塘厦法庭是中国最忙的法庭之一。这个冬天,塘厦工业区里的机器陆续熄火,但塘厦法庭这台机器却在超负荷加速运转。一个具体的数据是:2008年,塘厦法庭收案翻一番。至2008年11月,塘厦法庭已有法官一人收案逾千宗,法官人均办案是前年全国人均结案数的近14倍。

  从全国的政法局势来看,并不仅仅是东莞的法院在忙碌。群体性事件更是使公安部门成了社会纠纷化解的前沿阵地,一些地方政府处置不力或处置不当,还引发了更严重的警民冲突。“慎用警力”这一策略性举措的提出,以及迅速得到高层认可和推广。另一方面,公安的压力还来自于因经济萧条、人口流动等多重因素而带来的犯罪多发。既要慎用警力,避免警民对立酿成事端,又要强化打击,遏制严重罪案抬头之趋势。如何在金融风暴之下,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来善用警力,通过司法来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化解社会危机,已成了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道至关重要的必答题。

  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2008年下半年以来,宏观经济领域内的应对危机举措频出,诸如“4万亿投资计划”、“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等均引发了议论。能否遏制工程建设中的“工程上马,官员落马”,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现实挑战。预防腐败的不力,在今天这样的网络信息时代,也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冲击。2008年下半年以来,举凡“别墅门”、“公款旅游门”、“名表门”、“行贿黑名单”等不时传出。腐败现象已成了经济萧条时代一点即着的导火索,必须谨慎应对。但在诸如“周久耕事件”等多起轰动全国的人肉搜索事件中,检察机关均保持着沉默。面对“不反腐就是渎职”的质疑,检察机关恐怕无法再继续沉默下去。

  以上是金融风暴给政法工作所带来的间接的,但却是直观的影响。用周永康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话语来表述,这叫“经济连着民生,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正视现实,敢于面对,以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去努力化解诉讼爆炸才是司法的应有担当。

  当前的社会矛盾除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之外,还源于30年来政经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阶层之间发展不平衡所积聚下来的社会不公。可以说,这些积聚已久并在目前这个特定时期得以释放的矛盾,普遍存在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社会影响、舆论影响极大等特点。在包括诉讼、调解等在内的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难以单方解决众多社会矛盾的现实之下,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采用多管齐下、多种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个现实的选择。

  我们常说,危机也是契机。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危机也不失其正面意义———至少让我们看清了谁在裸泳。中国实体经济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步显现:企业生产、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削减,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停滞,造成企业减产、停产、破产、裁员、减薪、欠薪等不良现象,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合同违约、房产开发、进出口代理等各类纠纷纷纷涌现,不少还是连锁性、群体性纠纷,这些纠纷绝大多数都将涌向司法这个窄窄的出口。

  情势在变,司法要变。因时而变也是金融危机之下司法机关的担当。对司法机关来说,思路可变,措施可变,手段可变,但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变。尤其要警惕的,是以“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为由,行伤害法律和破坏法治之实。然而最近的一些事件却又让人感到忧心。去年年底,东莞市政府就有要员倡言要放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一些知识精英,如中央财经大学刘彩凤博士就建议,政府可以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以降低小企业的解雇成本,削弱《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不利影响。这些言论的支持者将工厂倒闭、劳动者失业归咎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却没有看到,《劳动合同法》实则只是对过往不合理制度的纠偏。而且这是施行刚刚才满一年的法律,在出台之前已然经过了劳资双方的艰苦博弈,资方还曾广泛使用过“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来对立法机关进行游说。作为妥协的现行《劳动合同法》只是一个结果,没有证据显示劳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上使用了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也没有发现其他程序违法的情况。既是如此,精英们理应放下立法博弈时的立场,转而尊重已获通过的法律。“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若是连官员和知识精英都不信仰法律,不尊重作为结果的立法妥协,还谈何法治。

  因而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在金融危机中的最大担当,就是捍卫30年来法制建设的成果,坚守“护法精神”,“不动摇、不折腾、不懈怠”,以个案的公正来逐渐建立司法公信。

  “法治”经不起折腾,“法治”既不能再让位于人治,也不能让位于“经济大局论”这一似是而非的“经济之治”。金融危机笼罩之下的中国,有更多影响法治的因素开始活跃起来。司法机关面临着既要以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保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坚守法制重建30年来的宝贵成果,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要实现这两项其实并不矛盾的目标,需要每一位司法者贡献出自己的司法智慧。法律和法治本身就是服务于经济大局的。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在遵循现行法的基础上,择机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发挥引导和调适作用,和缓社会矛盾。如在处理因金融危机而破产的案件中,要因案制宜、因势利导,“变思路”、“留出路”、“给活路”,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区分不讲诚信、恶意赖账的“老赖”和受困金融风暴而暂时无力支付的债务人,讲究人性化、和谐化执行模式。对于涉及人员较多的劳资纠纷、企业债务纠纷等,要快速集中办理、均衡执行,不因个案审理执行的尺度不一、强制化措施不当而破坏其余多案审理执行的整体效果。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和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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