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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09-03-08    作者:110网律师
華龍集團有限公司在深圳投資
華龍房地產開發的調查報告
2007-1-18
 
Best Local Investments Limited
曾沛源先生:
經調查:香港華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集團”)在深圳確實是在市中心號稱:城市綠肺的香蜜湖(80萬平方米)東邊06-02地塊投資開發房地產。原名為華龍花園,現為深圳市中心豪宅“水榭花都”(總共建築面積23萬平方米),在湖中小島建有50TOWN HOUSE,湖周邊為小高層,後為二、三期高層,擁有20萬平方米湖面。1998年,“華龍集團”依港資獨資成立了華龍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開發”),繼而和深圳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信托”)合作成立了中外合資的深圳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華龍”),在20038月底,華龍集團又將44%股份轉讓給“深圳信托”,徹底退出了華龍房地產開發。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華龍開發”的港資獨資階段(1998年10月-2000年6月)。
199810月,“華龍集團”依獨資注冊外商獨資企業:“華龍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華龍開發”)。深圳市外商投資局行文批准(深外資覆[1998]1039號),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發了港資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粵深外資證字[1998]0689號),隨後國家工商行政局頒布了營業執照(企獨粵深總第306108號)。
“華龍集團”董事長為蔡振利,副董事長為蔡二虎,董事為:蔡一龍、呂如絲。注冊資本金為2800萬港幣。據廣信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證實,截止1999810日,“華龍集團”已繳足注冊資本金2800萬港幣(中國民生銀行深圳分行羅湖支行資本金帳號:22120201013674)。
二、“深圳華龍”中外合資階段(2000年6月-2003年8月)。
19991013,“華龍開發”與“深圳信托”達成:“華龍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達成:“華龍開發”將45%股權轉讓給“深圳信托”,將11%股權轉讓給呂如絲的協定,深圳市外商投資局簽發了《關於同意港資企業華龍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性質變更等事項的批覆》(深外資覆[2000]B0594號),企業更名為:深圳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華龍”),工商行政局頒發的營業執照號為:企合粵深總第109100號。
“深圳華龍”注冊資本金為5000萬人民幣。由“深圳信托”委派李南峰為董事長,另委派二人為董事。由“華龍集團”委派蔡振利為副董事長,蔡一龍為董事。股東呂如絲委派蔡二虎為董事組成“深圳華龍”董事會。經深圳遠東會計師事務所驗證,截止2001215日,“華龍集團”注冊資本金:港幣20733201.39元(匯率:1.10611),及呂如絲的注冊金:港幣5183300.35(匯率同上)及“深圳信托”的資本金都已到位。
三、“深圳華龍”由合資轉為內資階段(2003年8月-至今)。
2003814,“華龍集團”與“深圳信托”簽訂了《深圳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股權轉讓協議書》而呂如絲亦與“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國投”)簽訂了《深圳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股權轉讓協議書》,“華龍集團”將在“深圳華龍”擁有的44%股權全部轉讓給“深圳信托”,呂如絲將在“深圳華龍”擁有的11%股權全部轉讓給“深圳國投”。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依《關於合資企業“深圳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企業性質變更的批覆》(深外經貿資覆[2003]3052號)批准了“華龍集團”和呂如絲全部股權的轉讓,撤銷了獨資的“華龍開發”批准證書,經工商及海關、稅務變更登記,“深圳華龍”為內資企業,“深圳國投”占11%股份,“深圳信托”占89%股權。“華龍集團”在20038月底徹底退出了“深圳華龍”及對“水榭花都”的投資開發。
四、“華龍集團”股權轉讓中的受益調查:
2000年,“華龍集團”依淨資產人民幣:29925418元,將股權的45%轉讓給“深圳信托”,即比原注冊資本金2800萬,溢價比為106%,“華龍集團”實收人民幣13466.438元,比注冊資本金的45%,多收866.438元。
2003年,“華龍集團”將44%股權轉讓給“深圳信托”,呂如絲將11%股權轉讓給“深圳國投”,分別是依:6400萬和1600萬溢價轉讓的。按“深圳華龍”的5000萬注冊資本,“華龍集團”和呂如絲共繳資本金為:5000萬×55%=2750萬,轉讓股權實收回投資為:8000萬,多收5250萬,增長1.9倍。
按轉讓協議:“華龍集團”與深圳市物資工貿運輸公司合作開發的另一地塊:深圳寶安北路H302-2,占地7148.3平方米,的一切債權債務歸“深圳國投”所有。
協議約定:公司開發“香蜜湖水榭花都項目”,全部歸“深圳國投”所有。在這樣的情況下,貴司向華龍集團討回欠款港幣980萬元的機會很微。然而,根據可靠的信息,華龍集團在深圳曾有其他投資,但不知是否撤資或註銷,因此貴司仍有機會追償,如果是獨資公司,按大陸法律,可追償出資人的個人資產。
鑒於是次貴司委託我們調查的工作及有關事宜已完成,如貴司欲委託我們調查華龍集團在深圳的其他投資或資產,我們樂意接受委託並竭力辦理有關事宜。
 
 
 
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
律師:蔣學熙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施文律師行/陳紫雄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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