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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方如何争取五岁女孩权威离婚律师分析操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溧水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调解离婚
    共同房产归我方-我方抚养孩子

       
2017年3月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溧水区,故本案在溧水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成家琼法官。

立案时间2017年2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3月,历史1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孩子是5岁女孩,长时间随我方生活和照顾,现在也由爷爷奶奶协助照顾,在开庭之初庄荣华律师系统的列举了我方争取孩子的法定优势和酌定优势,也系统性的出示了证据和有利意见,最终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成功一举解决了本案所有纠纷。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诉称,200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继而确立恋爱关系。201 2年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C。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偶尔生活在一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因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分歧过大,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昀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C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告A自愿于20 1 7年3月1日开始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600元,该款每年分两次支付,于每年的3月1日前、9月1日前各支付3600元,直接支付至被告B所有的银行卡上,直至婚生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探望婚生女C的权利,具体的探望方式如下:1.全年节假日中的中秋节,婚生女C需随原告A一道过节,节日最后一天的下午6时前需送回;。2.每年暑假,婚生女C需随原告A一道生活,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3.每年的国庆节、春节,逢单年,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逢双年,随被告B生活;4.除上述约定的探望时间外,原告A在不影响婚生女C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亦可探望婚生女C,被告B不得阻碍原告合法、合理行使其探望权:
    四、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室的相关权利义务由被告B享有,被告B于本调解访议签订之曰一次性支付原告A该房屋折,130000元,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原告A需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过户费用均由被告B负担,与原告无关;
    五、双方均同意现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均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6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



   与凤凰同飞,必是俊鸟;与虎狼同行,必是猛兽!能走多远,看你与谁同行。人抬人抬出伟人,僧抬僧抬出高僧!你把身边的人都看成宝,你被宝包围着, 你就是“聚宝盆”。你把身边的人都看成草,你被草包围着,你就是草包。人生赢家,就是要懂得放大别人的优点,欣赏别人的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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