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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典当公司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属于典当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12年8月19日,张宏因经营需要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18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给财富典当有限公司。黄宁、王强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并在张宏的借款借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栏签名。同时,财富典当有限公司还与张宏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张宏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并至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宏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时,该房屋已被拆除,并在重新建设中。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宏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为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张宏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故张宏与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宏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为典当关系。因为被借款人为典当公司,而且张宏提供了抵押担保,符合典当关系的特征,故张宏与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典当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因为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也就是讲,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张宏与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和他项权证,但该抵押标的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已被拆除,并不存在。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没有约定出典、回赎、绝当等与典权有关的条款,不符合典权的法律特征。虽然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但双方并没有依法先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亦未开具当票,而黄宁、王强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构成了保证担保。故张宏向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为具有保证担保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典当关系。
责任编辑:抚法宣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贺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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