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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虽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债务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后依《离婚协议书》向举债方追偿,法院予以支持。
1、周慧英与丁金龙追偿权纠纷 (化名)
【审理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要点】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案涉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原、被告未自觉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原告银行账户中的财产。法院认为,该债务在被告名下,对原、被告内部而言,被告系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故法院支持了原告向被告追偿借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原告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所致,依法不应纳入追偿范围。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3日,双方因志趣不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房银行贷款,购房私人借款由女方归还。其余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处理,与对方无涉。”2009年1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小军与被告丁金龙、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28日对该案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被告丁金龙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方,有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还本付息的义务。由于被告周慧英与被告丁金龙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丁金龙应清偿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慧英亦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据此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丁金龙、周慧英应归还原告王小军借款人民币3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87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均未自觉履行,经权利人王小军申请,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周慧英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32,513.88元(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50元,合计32,863.88元,该执行案件于2011年1月4日结案。现原告以双方之间在离婚时就已经对各自名下的债务作了由各自归还的约定,所以被告欠王小军的借款理应由被告偿还,与原告无关为由诉至本院向被告追偿,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债务虽发生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判决亦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原、被告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规定,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名下的债务,且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房银行贷款和购房私人借款,故依约应由被告自己负责处理,与原告无涉,换言之,对原、被告内部而言,被告系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归还的借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具体计算以6,513.96元为限),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一并偿还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及执行费合计2,863.88元,因该两笔费用系原告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所致,依法不应纳入追偿范围,原告该部分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关案例】持有相同或相似观点的案例有:(2011)杭余商初字第1091号(离婚协议中约定“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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