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拒绝变更诉请的,判决驳回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所作认定不一致情况下,当事人诉请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
标签:借款合同|循环贸易|诉讼程序|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2年,材料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后者采购钢材。材料公司依钢材公司指示,与机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其后,机械公司与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钢材公司的关联公司相继签订采购合同。2015年,材料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认定本案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融资,要求材料公司变更诉请。材料公司拒绝变更,并称“出发点是想做真实交易,现在看来本案事实上是融资借款,被钢材公司利用了”“即使是融资合同,那么本案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①根据各方所签购销合同、相关合同项下款项划转情况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特别是材料公司诉讼中明确认可各当事人之间存在循环买卖交易,并认可各方系企业间融资关系,出资方是材料公司、用资方是钢材公司的事实可证明本案系各当事人之间基于循环买卖形式形成的企业间融资关系,并不存在独立的融资合同。②一审中,材料公司以其与机械公司所签产品购销合同为依据,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及理由。虽在庭审中有认可实为融资合同倾向,且将返还货款改为返还合同款,但这些事实并未改变其诉讼请求的基础和实质。③在涉及对企业间融资关系的审理中,有关主体的诉讼地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均可能与买卖合同纠纷不同,故在法院释明、材料公司仍不变更诉讼请求且其诉讼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情况下,判决驳回其诉请。
实务要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所作认定不一致情况下,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请的,法院应驳回诉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重治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治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发创富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华凯尔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杨婷,最高院;审判长曾宏伟,代理审判员苏蓓、张小洁),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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