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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第三人还款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程金霞律师
    原告傅某诉称:200X年,被告董某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人民币45万元整,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写明由傅某将借款转账到董某的银行账号,同时约定逾期不还,按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借据中有马某签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因董某到期未归还借款引发诉争。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董某找到本律师,希望担任其一审的代理律师。经向董某询问情况后得知:借款当日,应傅某要求,在董某收到傅某银行转账45万元后需当即取出45000元作为利息,返还给傅某。截止傅某起诉时,董某应傅某指示已向第三人瞿某支付利息近37万元(董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的转账记录仅为19万余元,剩余18万元通过银行ATM机及现金支付)。
案件处理结果:虽然董某并未有直接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瞿某支付的37万元就是付给傅某的高额利息,也无证据证明瞿某为傅某同意的收取借款利息的中间人。但经过本律师在庭审中的细致盘问、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追加第三人等一系列的努力,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最终确认董某需再归还傅某借款本金18万元。最终,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好的处理结果,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心得:民间借贷,尤其借高利贷的,往往放贷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意识。为谋取高额利息,想尽各种方法将收取的高额利息合法化、隐蔽化。为此,律师建议借款人在支付利息、归还本金时应尽可能保留证据,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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