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康大力诉称,康健与王琳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五人系其二人之子。康健购买房产位于西城区东紫小区,性质为房改房。王琳、康健相继去世,并未订立遗嘱。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五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康健曾口头承诺由我继承诉争房屋,姑姑康菲及姑父刘能可以作证。2、康健去世当日也曾订立口头遗嘱,由护工邹市及病友家属田牛见证,明确表示由我继承涉案房屋。
被告康二力辩称,父亲确实曾多次表示由康五力继承诉争房屋,但我不反对原告主张。
被告康三力、康四力辩称,父亲曾多次表示由康五力继承诉争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拆迁,我们兄弟五人应当分得拆迁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康健去世前,与康五力一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与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去世后,康五力一家居住至今。
证人邹市、田牛、康菲、刘能均出庭作证,其四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康五力所述属实,并强调四被告在得知此信息后均未表示异议。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被告康五力继承。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康五力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康健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订立遗嘱分配给他人。康健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并有2名见证人,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名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都能证明被告康五力继承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康健的真是意思表示。综前所述,法院应当支持被告康五力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法定继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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