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邓普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相关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1)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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