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吴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疏于教化。临近村子中有一恶棍王某平日欺男霸女,横行乡里,无人敢惹。吴某长得很漂亮,临近村子的人都想娶她为妻,王某也找了个借口认识了吴某,并威胁吴某与其结婚,否则使吴某全家不得安宁。无奈之下,吴某只能与王某结婚。婚后,王某时常打骂吴某,吴某均隐忍不言。吴某的母亲见女儿处境艰难,便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与吴某的婚姻。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婚姻关系无效,但是一般而言,父母不能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以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其余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能代替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为受胁迫,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虽然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需要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但是法律同时也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所以法律将撤销婚姻的权利独立授予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人最清楚自己是否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
上述案例中,虽然吴某与王某结婚是受胁迫的,且王某的胁迫仍在继续之中,但是吴某的母亲无权申请撤销王某与吴某的婚姻。因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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