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受对方蒙骗,而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与司某在打工时相识相恋,恋爱两年后,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司某是辍学出来打工的,但是长相较为成熟,因为张某比司某年长较多,为了两人的感情,他谎报了自己的年龄。同居一段时间之后张某要求进行婚姻登记,但当时司某实际上未达法定婚龄。为了不使自己的谎言被戳穿,司某用其自己的名字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进行了登记。二人婚后两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有一次吵架时司某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并把身份证给张某看。张某这才知道丈夫比自己小10岁,于是以受骗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其与司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结婚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另一方面,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我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通过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一经办理,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对于这种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当事人婚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一经查明,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成为无效,其夫妻关系自始不存在。
受到另一方蒙骗而建立婚姻关系的,受到的欺骗须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理。如若一方婚前隐瞒了属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应按照婚姻无效的认定处理;如若属于婚姻程序登记瑕疵的情形,如冒名登记,则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国对于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仅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如果受蒙骗一方并未受到胁迫的,不能申请撤销婚姻,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上述案例中,司某与张某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是无效情形现在已经消除,所以不能以此为理由宣告司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张某与司某结婚时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司某胁迫张某与其结婚的情形,所以张某也不可以要求撤销该婚姻。不过司某当时进行婚姻登记的身份证是假的,两人的结婚登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张某可以向结婚登记机关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或者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以此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但是从案件所叙述的情况分析,张某需要在相应的时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否则只能以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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