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点评一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公证费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邸晓诉称:原告邸晓与被告姜田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支付1800000元向被告姜田购买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花瓷1号楼2号房屋,签订之前已给付定金200000元,原告支付首付款时被告姜田要求加价,拒绝接受首付款,原告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了公证提存,将《提存事务公证书》和《领取提存款通知书》邮寄给被告姜田,被告无任何回应。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明确表示要涨价,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姜田赔偿违约金300000元、中介费4万元、中介担保费2万元、公证费6千元、租金2万元、原告借款产生的利息2万元、房屋差价50万元,返还定金8万元;3、被告姜田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姜田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练练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我方不发表意见。
三、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练练公司(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原告(甲方)与被告姜田(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甲方若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应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出中介费、中介担保费万元、公证费千元。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姜田、被告北京练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姜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八万元;
(3)被告姜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三十万元、中介费四万元、中介担保费二万元、公证费六千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原告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姜田的种种行为都可以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相关法律承当违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被告经过法院的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即可视为被告放弃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相应权利,则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中介费、中介担保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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