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证书卖房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至10月间,刘伟在本市某房产中介店内谎称经过妻子王女士同意,使用伪造的委托公证书,代王女士签字与被害人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子卖给了吴先生,骗得吴先生110万元。刘伟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刘伟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他的辩护人认为,刘伟是因为对二手房交易流程不了解,才使用了虚假的公证文书,不具备骗取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吴先生说,他在某中介公司看到房屋出售信息,中介的工作人员也带他看了房子,后他和卖房人刘伟在中介店里见面并签了合同,当时刘伟说房主是妻子王女士的,并出具了王女士的委托书。吴先生说,他和刘伟商定房屋总价是230多万元,首付款100万,等刘伟还清房屋抵押贷款后就可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完之后,吴先生向刘伟付了定金,之后又陆续付了100万元。
直到有一天王女士找到吴先生说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从来没有委托刘伟出售。此后,王女士将吴先生和刘伟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吴先生才知道刘伟当时出示的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王女士也没有收到过10万元定金。后法院判定吴先生和刘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吴先生随即报案。
吴先生报案后,刘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打官司的时候,吴先生才知道刘伟在卖房时使用了一份假的公证书。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伟在根本不具备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能力的前提下,通过捏造事实、伪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必须的法律文件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对被害人财产肆意进行了处置,导致被害人无法追回经济损失,在主观上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院一审以刘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