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细则出台一周年 网贷平台仍未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2017-08-26 作者:赵江涛律师
大额标首当其冲违规网贷业务被禁止
今年7月底,红岭创投宣布退出网贷行业,令业界一片哗然。
以大额标著称、坏账高达8亿元之巨,红岭创投存在的问题早已众所周知。但是,作为网贷行业曾经的“老大哥”,红岭创投选择退出网贷市场,还是超出了市场意料之外。
早在网贷细则出台前,监管层就曾多次提及,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要引导P2P向小额分散的领域发展。网贷监管细则更是直接规定:个人限贷20万元,企业限贷100万元。这意味着,动辄上亿的大额标已被正式宣告“违规”。
“红岭创投曾尝试过向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领域转型,但最终宣告失败。”对转型的失败,红岭创投CEO周世平显得十分坦然,“小额分散的网贷并不是红岭擅长的,也不是我们看好的,所以最终会将这部分业务清理出去。”
除大额标外,集合标、与金交所合作的产品也都被列为“违规业务”。北京晨报记者获悉,监管层已发文通知网贷平台,要求进一步梳理自身违规业务规模,不准新增违规业务,并逐步有序退出。
银行存管是硬标准420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
在网贷细则中,银行存管成为网贷平台合规的重要硬性标准之一。
融360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18日,已经上线银行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共有420家。另有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完成银行存管签约(含上线)的网贷平台接近600家,约占7月底网贷平台数量的28%。
针对银行存管的争议至今不绝于耳。在各地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中,广州、上海等地监管部门均在征求意见中提及“银行存管属地化”的字眼。
据网贷之家的数据,上海网贷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目前以城商行为主。在19家开展上海网贷存管业务的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设立网点,签约排名前三的银行在上海均没有设立网点。
盈灿咨询分析师张叶霞表示,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投资时,首先要看的就是平台是否有银行存管。至于银行存管是否属地化管理,只是网贷平台合规成本高低的问题,对投资者的选择并没有太多影响。
备案登记制度缺位尚未有一家网贷平台成功备案
日前,一则关于“首例网贷平台完成备案”的消息流传于坊间,但最终被认定为“乌龙事件”,令网贷行业刚刚燃起的备案希望又被泼了一盆凉水。
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政府官网发布通知称,对申请备案的两家互金公司广西臻信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雅庭集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予以通过。
但不久,这则通知就被删除了。当地监管部门再度公告称,由于原负责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同志已休病假,新接手的同志不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错误地给两家公司出具了予以备案的通知。该备案既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标准,属于无效备案。
备案是衡量网贷平台是否合规的重要标志,但至今为止仍未有一家网贷平台成功备案,毕竟不是长久之事。
■新闻链接
转型过程痛苦 未来前景可期
北京晨报讯(记者 姜樊)“合规”已是网贷行业永恒的话题。在合规路上几经痛苦奔走之后,很多扛不住监管压力的网贷平台和从业者最终选择了离场。但坚守的人仍认为,网贷行业仍有不错的前景可期。
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近一年来,有882家平台退出网贷行业。其中,恶性退出的问题平台225家,贷款余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7家;良性退出的停业平台和转型平台共计657家。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认为,网贷行业此前确实有些浮躁,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机构大量进入,导致行业资产质量变差,过度负债问题也愈加突出,为行业的未来埋下很多隐患。
“随着监管的趋严,网贷行业的出清时代即将到来。其中,有因为不符监管要求主动出清的平台,也会有一些因为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而被动淘汰的平台。”杨一夫认为,出清后,网贷行业的资产质量和竞争秩序有望得到一定的改善,将迎来偏寡头的竞争时代。
捷越普惠总裁马天帅表示,网贷行业乱象逐渐被整肃,一批违法违规的平台被清理出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空气被净化,为专心深耕普惠金融的互金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也令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合规”只是网贷行业面临的第一道关卡。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强调,未来如何做大做强、健康良性发展才是更严峻的挑战。在优质资产稀缺的情况下,寻找合适的小额分散资产、严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吸引更多投资人的资金、实现平台盈利等等,这些挑战的难度会更大。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周振文团队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暴雨涉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如何赔?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