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是否有效力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闫国田律师
一、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是否有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针对此问题通常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剥夺了相对人的异议权和举证权。而且常带有人情色彩,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亲属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这些都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结论正确,法院就应当认定。
二、笔者意见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
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形成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手段无明显瑕疵,鉴定依据充分,对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超出举证期限且受害人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对此鉴定意见就应当予以采信。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庭前阅卷中向法官表明自己的立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无法保障,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且在举证期限内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安排合法的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就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重新鉴定。
三、今后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提出再次鉴定的证据材料及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讲,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避免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这种途径更加便捷、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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