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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判决书说理方法探微 以马斯洛依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7-09-11    作者:单义律师
 一、引言 
  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曾言只要不是将法官的裁判仅仅视为国家权威宣示,裁判说理就是必需的。”{1}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阐释、论证,几乎成为当代各国法院的通行做法。判决书说理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证明判决正当性的基本手段,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路径。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2}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往往惜墨如金,素以“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著称。{3}诚然,判决书的字数的多寡不能完全决定判决说理是否充分,但其从侧面反映出两大法系之间对判决书撰写的不同要求。德国刑事判决书继承了大陆法系刑事判决书的优良传统,也兼具英美法系刑事判决书的优点,务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对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节进行清楚、详尽且富有逻辑性的论证,但字字珠玑,决不冗长拖沓。
  与多数学者聚焦于从理论上查究国内刑事判决书说理的不足不同,本文拟放眼域外,以一份“原汁原味”的德国刑事判决书为依托来探寻德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具体方法。本文的分析对象是饱含译者冯军教授智慧的《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4},其虽仅是一份初审刑事判决书,但丝毫不妨碍我们借以品味德国刑事判决书固有的特色和风格,也不影响我们细细体会、研究判决书独到的分析说理方法。唯盼,通过对该判决书说理方法的充分解读能促进我国刑事判决书改革,以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二、德国刑事判决书结构分析
  刑事判决书的结构是指构成刑事判决书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排列顺序。判决书构成要素齐备与否固然影响判决书说理是否充分,但现代各国刑事判决书中的要素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其说理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天差地别。此间因由,除却说理方法不足以外,判决书各要素之间的排列顺序对判决书说理的影响亦不可小觑。甚至有学者明确指出判决书说理功能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取决于它的要素性质、要素数量、要素相互关系,结构不同,说理能力各异。”{5}有如改变足球场上拥有不同身份的足球运动员的既定角色,势必直接影响整个球队实力的正常发挥一样,判决书内部各要素的不同排列结构同样直接影响判决书说理的效果,内部各要素以有序优化的结构组成必定会增强判决书说理的效果。反之,且不论说理是否充分,一份逻辑不强、层次不明、结构不清的判决就往往很难为人们接受。
  在不考虑判决书首部和尾部对说理效果的影响的情形下,即便构成判决书的各要素名称或分类及侧重点各异,但现代各国刑事判决书毫无例外地包含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个部分。根据这三部分在刑事判决书中排列顺序的差异,形成了“判决主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倒叙结构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的直叙结构的区别。与我国现阶段刑事判决书的直叙结构不同,德国刑事判决书是以“判决主文一判决理由”{6}的倒叙结构展开的。判决书正文部分开始即以“以人民的名义”庄严宣告判决主文,其后再以各种判决理由详细论证其判决结果。这种“主文在前,理由居后”的结构不仅暗合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首先宣读判决主文”的规定,也体现德国刑事判决作为一种“论文式判决书”{7}的特征,在该篇“论文”中,判决主文是文章的“论点”,各种判决理由是“论据”,通过论据周密论证论点的过程即为判决书说理的过程。
  在德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书主文和理由的具体内容,但是并未对判决书内部结构安排做出规定,而是完全由法官根据案件说理的需要自主斟酌,只要能够达到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即可。{8}故其刑事判决书除整体采用“主文在前,理由居后”的倒叙结构外,并无统一的体例结构要求。例如,笔者接触的另一份德国刑事判决书(Ksl/59诉布拉奇刑事判决书){9}就是在判决理由部分从罪名、对事实的认定(从被告、死者、罪行及证据四方面认定事实)、被告的辩护词、关于辩护词的法律评价、刑罚及诉讼费几部分来论证其判决结果的。该判决书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具体列明了相关的证据及证据评价;其二,判决书是在对辩护词的法律评价中对被告行为进行定罪分析的,如此既回应辩护词又论证被告构成犯罪,可谓一举两得。但本文所引用的判决书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也未采取Ksl/59诉布拉奇刑事判决书的体例结构。
  判决主文是判决书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其不仅是法律效力的基础,也是刑罚执行的基础。德国有罪判决的判决书主文应包括法律理由(“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行为的法律名称”)及法律结果(“以作为执行之依据”)两部分内容。{10}本判决书中“未遂的故意杀人与危险的身体伤害的竞合”即法律理由;其法律结果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没收实施犯行的刀具;他承担诉讼费、他的花费以及附带诉讼人的必要花费”。除法律理由和法律结果外,判决书主文部分还交代了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案件调查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案由、法庭构造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等内容。
  判决理由是判决书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支持判决结果的各种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德国刑事判决书在广义上使用“判决理由”,判决书在形式上并不明确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然而从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来看,作出这种区分相对容易。理由A—D部分从被告人马斯洛依的人生履历、犯罪事实之确认、被告对认定及心证之陈述三大方面不仅为人们塑造了一个具体鲜活的被告形象、也极其详尽地载明犯罪发生经过,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理由E—I则是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论证判决结果的需要,对被告人马斯洛依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从法条适用、量刑分析、附带裁判之理由说明三部分逐一论证前述判决主文中的法律理由和法律结果。总体而言,判决书以时间先后顺序为线索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客观、全面、准确地再现了本案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不论是从案件客观事实到其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还是在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皆是符合人们的基本认识规律和内在逻辑思路的。
  三、德国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的说理特征
  尽管司法制度存在差异,但任何裁判都是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事实不清的裁判无法实现安定性,会影响双方当事人实体处理,破坏司法公正。但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真实,而是“法律规范所框定的,而又经过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起着最终决定性作用)证明的‘客观’事实”。{11}事实认定作为后续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判决书说理是否充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是客观真实的。本案事实上并无争议,“对法庭所查明的案情,被告人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人证物相互印证,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理由A、B)仍以约5000字的篇幅叙述了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等,详尽之至,几近整个判决的一半。
  (一)详尽的叙述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越是全面细致地描写事实,越能够反映认定事实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亦越能够增强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除了为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发生的始末外,判决书还对被告人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描绘。理由A部分从被告人马斯洛依家庭成长环境、学习历程、工作经历、吸毒史、恋爱史及前科情况六方面十分周详、细致地记载其个人履历。或许人们会质疑为什么会把这些平淡无奇、无关紧要的东西写进判决书,这难道不会使判决书冗长拖沓吗?其实,正如后文所述,判决书是否“冗长”应该根据说理的需要而定,而不能为图简洁了事,而对定罪量刑结果有重要价值的情节视而不见,不予叙明。考虑到《德国刑法典》第46条第2款中明确将“行为人以前的经历”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待,自然十分有必要并必须在判决书中交代其人生履历。再者,或许正是这些“平淡无奇、无关紧要的东西”展示了法官以认真严肃的态度为人们呈现一个活灵活现、有血有肉的被告形象,被告也正因吸食毒品并患上精神分裂症的类妄想狂的幻觉性精神病及与女友萨尔茨的分手,才实施犯行,这在某种意义上也交代了犯罪起因。最后,在判决书中对被告履历的详细叙述,“因为对其整体人格上之认识对执行刑罚之人员而言,亦极重要,且在其于后来又犯罪时,此在对其整体人格作判断时亦为不可或缺”。{12}
  笔者注意到,除了被告个人履历以外,判决书还对犯罪动机、犯行过程、危害后果等都作了全面的叙述,其目的在于向读者表明判决书所依据的事实皆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而非虚构捏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所有判决结果不问是定罪还是量刑均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论证和支撑的,而不是凭空得出的。显然,这对于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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