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应注意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
发布日期:2017-10-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我国《物权法》承认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结果相区分。也即: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入伙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完成)相区分。不能以不动产物权最终未实际变动(未登记)而否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效力。同时,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进一步区分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物权变动的结果,将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由此前的效力待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变更为有效。具体到本案而言,虽然抵押人索特公司未经抵押权人建行万州分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即索特公司无权转让抵押物。但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仅属于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有效。
相关法律问题
- 不动产物权变动 0个回答0
- 今天去存钱结果吐出来一张纸说交易失败钱怎么办 1个回答0
- 我今天看天气好,就溜溜鸟结果我刚刚放树上鸟到处爬玩着,没注意掉了 0个回答0
- 我今天看天气好,就溜溜鸟结果我刚刚放树上鸟到处爬玩着,没注意掉了 0个回答0
- 你好?我想请问下,古玩交易需要注意对方的什么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