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7-10-2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于2002年10月17日在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8年2月27日收养一子,取名宋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李某某曾于2009年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及亲属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4月10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双方收养的儿子宋某某由被告抚养直至成年。被告同意抚养宋某某,但要求原告应该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月,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辩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儿子宋某某虽系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诉请儿子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抚养,被告宋某同意抚养孩子。现宋某某随被告生活,日常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故宜由被告抚养;结合本地工资水平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离婚后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夫妻婚内收养子女,离婚时,不可解除收养关系,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使离婚,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改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须支付抚养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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