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 劳动者与单位能否私了?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02年8月,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王某在该单位从事建筑工作,月工资820元。2004年2月某日上午,建筑公司安排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王某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不慎从十余米高处摔下,王某当场被摔成重伤。建筑公司在为王某支付医药费用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立即支付王某12000元。后王某认为建筑所支付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就工伤赔付问题达成一致,拒绝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调查,王某构成工伤,鉴定结论为伤残五级。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设公司依照王某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某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再支付王某35000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私了无效 单位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因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部分无效,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某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王某赔偿金。劳动仲裁裁决合法,应予维持,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王某工伤赔偿金35000元。
律师说法 发生工伤事故 劳动者与单位能否私了?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既不向主管部门上报,又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私了协议无效;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通常此时私了协议为有效,《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此时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如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就本案而言,王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某建筑公司没有协助王某进行工伤认定,也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便私下与王某签订了私了协议。某建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定,私下签订的私了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某建筑公司应协助王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向相关主管上报工伤事故情况。同时,某建筑公司应当按法定标准向王某赔偿35000元,而不是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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