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后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110网律师
那么,签过了离婚协议书后,对其中约定好的事情想要反悔,这样可以吗?
最近,小看到了一位女士的留言:
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三突然找上门,我前夫因为心中愧疚,同意和我签署《离婚协议书》,并承诺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离婚3年后,我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前夫提出过户房产的要求时,他却反悔了,我该怎么办?他有权反悔吗?
已经在《离婚协议书》签了字承诺好的事情,还可以反悔吗?
律师给出的答案是:该房产系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分割,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了该房屋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侵害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侵害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协议有效,房屋归女方,男方不能拒绝过户。
协议离婚后,若后悔可请求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请求变更。
案例中,前夫在离婚一年内并没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三年后却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故法院按协议内容将房屋判给女方。
除了可以变更的情况,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给大家讲过条约无效的情况,详情见文章:【无效约定】原来这几个约定在协议离婚时是无效的↓↓↓
温馨提醒: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慎重考虑,细化条款,尽量不要出现反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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