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一名或数名继承人继承房产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陶丽诉称:原告与朱古系夫妻,二被告系二人之子。北大园小区567号、667号房屋均系原告与朱古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订立遗嘱将两套房产做出处分,现朱古去世,二被告不配合办理继承事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两套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原告一人继承567号房屋,原告及朱胜共同继承667号房屋,各占一半份额;2、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胜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朱澜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套涉案房屋均系原告及朱古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朱古曾订立自书遗嘱,明确约定其享有的567号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667号房屋的份额由朱胜继承。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告继承567号房屋中被继承人朱胜的份额,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2)朱胜继承667号房屋中被继承人朱胜的份额,与原告共同共有该房屋,各占一半份额。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朱澜享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出具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两套涉案房屋都是原告及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朱古去世后,其所占有的一半份额即为朱古的遗产。因朱古曾订立自书遗嘱将两套涉案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做出了处分,该处分属于有权处分,该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遗嘱,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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