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产生纠纷时遗嘱继承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鸟诉称:刘江与王丽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刘数。王丽去世后,刘江与靳东再婚,育有刘鸟、刘华、刘雁三子女。靳东、刘雁、刘江相继去世。刘雁与姚京育一女姚淑。东南小区361号系刘江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其名下,刘江曾订立遗嘱,表示由原告继承该房,故诉至法院,望判令1.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华、刘数辩称,同意有原告继承,但是诉讼费也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姚淑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原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姚淑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有权对其进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刘江的个人房产,其有权对该房产订立遗嘱进行处分,该处分为有权处分,且该遗嘱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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