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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骗取拆迁征地款 是处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8-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南安丰州,一村委副书记张某源,在“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路段建设中虚报7亩被征土地,骗取征地补偿款18万多元,一审被判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晋江梅岭一社区书记庄某龙,利用当地政府对晋江交通大厦周边土地整治建设之机,协助社区委员庄某荣,谎报三宗宅基地,骗取征地补偿款120多万元(其中部分未遂),一审被控诈骗罪。

  【拍案】

  骗取18万元征地款 村干部被判贪污罪

  张某源是南安人,48岁,曾任南安丰州镇西华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民兵营长。

  2007年至2008年间,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路段,建设征用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燎原自然村的土地。2007年8月10日,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西华村燎原片的征迁工作由张某源负责。此外,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王某平等人也共同参与。

  检方查明,在配合政府拆迁过程中,张某源利用职务便利,与协助征地工作的村民代表张某风经事先预谋,以户主“张培义”的名义,伪造一份征收土地现场签认表(面积7.001亩,旱地类型)虚报征地补偿款182026元。而后,张某源和张某风委托社区书记黄某明(另案处理),将该款取出。张某源分得62026元,张某风和黄某明各分得6万元。

  张某源和张某风两人对上述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涂明忠提出,张某源两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应构成诈骗,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拆迁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某风因同样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二人不服,均向泉州中院上诉。

协助骗补偿120万 社区书记被控诈骗

  庄某龙是晋江人,58岁,曾任中共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党支部书记。去年9月,因晋江交通大厦周边土地整治,协助社区委员庄某荣、居民庄某情谎报三宗宅基地,骗取征地补偿120多万元。目前,晋江检方指控三人涉嫌诈骗罪。晋江法院将择日宣判。

  去年,庄某龙将此前人为绘制的包含三宗虚假用地(社区委员庄某荣90平米、其妻90平米,和其侄子庄某情120平米)的安置地用地情况分布图提交给动迁组,作为征迁对象。社区委员庄某荣,正是这动迁组第三小组的成员。为获得征地补偿,庄某荣确认了这份调查表,还虚假确认其夫妇和庄某情为征迁对象。

  检方指控,庄某龙明知上述三宗宅基地不在安置地范围仍出具“确认书”,帮助庄某荣骗取征地补偿款46440元及价值72万多元的安置期房,帮助庄某情骗取征地补偿款511200元(后因案发,庄某情未领到这笔款)。

  检方认为,庄某荣、庄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及帮助庄某情骗取征地补偿,涉案数额达127.8万元(其中未遂部分为123万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庄某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511200元未能得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三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责,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说法】

  同是社区(村)干部,都是骗取征地补偿,可一个被判贪污,一个被控诈骗。法律人士对此意见不一。

  正方:利用职务之便即可定贪污罪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两起“骗拆”案件的罪名确定合适。他认为,行为人骗取公共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定罪关键。

  他解释,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方面。

  他认为,如果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应定为贪污罪:若只是利用工作之便,则应定为诈骗罪。

  反方:社区干部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律师介绍,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认为,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时,只有协助管理款物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南安的张某源和张某风二人均不涉及这一工作,因此应以诈骗罪论处。

  量刑:贪污罪处罚更严

  吴家洪律师介绍,相对诈骗罪而言,贪污罪处罚相对较重。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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