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110网律师
李四于2014年10月中旬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未为李四购买社保,2014年11月20日1时30分,李四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某路段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李四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李四的母亲及女儿共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李四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但驳回了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仲裁请求。李四的母亲及女儿不服上述裁决结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令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李四的母亲及女儿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三项费用。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务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和人民法院往往会就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决: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但对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处理则往往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存在争议。
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根据该规定死者直系亲属可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该规定,死者直系亲属可得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针对上述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公布的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因与之后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悖,且从效力等级上也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故不能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者应同时适用。因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作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在未纳入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故用人单位应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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