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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教你解决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沈玉潮律师
实用贴—教你解决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公房承租人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非常复杂,主要有征收时已购公房、征收时未购买公房、征收时未出售公房三种情况。下面,小编将为你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承租人所得的征收补偿。
在分析不同情况前,首先应弄明白公房征收关系与公房征收补偿关系主体的不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从法律上看,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人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被征收范围的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是不属于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公房承租人不属于公房征收关系的主体,也不影响其成为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
实用贴—教你解决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问题
总之,公房承租人作为公房征收补偿关系的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将会获得不同的征收补偿。主要有三种情况,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 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
对于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情况,实际上已购公房的产权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已经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转化为私人所有。因此在征收补偿时,征收人会按照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同时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改革规定标准的,征收人会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予以上缴或者返还
总之,针对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在征收补偿中直接按照个人房产进行即可。当然在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改革规定标准时,有特殊规定。
(二) 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征收补偿
针对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情况,需要首先区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作为国家财产,按管理主体不同分为两个类型,一种类型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公房,称为“直管公房”;另一种类型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称为“自管公房”
由于直管公有住房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征收过程中一般要求“应当”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出售后再按照个人房产补偿。而自管公有公房,则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在进行补偿。总之,不论是直观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以后,承租人就成为了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个人房产获得相应的补偿。
实用贴—教你解决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问题
(三) 房屋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针对征收时房屋未出售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被征收人对公房承租人予以了安置,那么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同时,若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协议的,征收人一般情况下会对被征收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这样,原公房承租人就应当与被征收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来的房屋。
总之,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补偿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相应的不同补偿。征收时房屋已购买的,将按照个人房产进行补偿。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根据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进行不同处理。房屋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为公房承租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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